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83民初8093号
原告:江苏通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句容经济开发区通宁路33号。
法定代表人:任乔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滨东,江苏民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裕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空港经济开发区华商路11号(江宁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吴鹏,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通广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市裕和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通广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64元,减半收取2882元,由原告江苏通广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任 伟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杜 娟
书 记 员 张映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