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322民初8482号之二
原告:***,男,196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居民,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
委托代理人:***,江苏华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代元兵,男,197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居民,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
被告:**,男,1978年9月4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居民,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
被告:南京市裕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诉三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高维胜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杨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