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金铭温室大棚设备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丽水市金铭温室大棚设备有限公司、蓝新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浙1102执6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丽阳街689号,组织机构代码609910119。

法定代表人:金仁樟。

被执行人:丽水市**温室大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水阁工业区绿谷大道3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55286320X3。

法定代表人:龚旭东。

被执行人:***,男,1977年01月30日出生,住丽水市莲都区。

被执行人:龚旭东,男,1976年08月22日出生,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与被执行人丽水市**温室大棚设备有限公司、***、龚旭东(2021)浙1102执666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与被执行人丽水市**温室大棚设备有限公司、***、龚旭东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双方确认***尚欠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款项本金人民244678.93元及暂计至协议签订之日止的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分期手续费用计人民币168491.09元,丽水市**温室大棚设备有限公司、龚旭东対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二、***按月归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款项人民币4500元直至款项还清之日止,还款顺序为本金、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分期手续费用,利息应按判决确定计算方式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三、如***任一期未按期还款,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有权根据(2020)浙1102民初5065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事宜在扣除归还部分款项外,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1102执666号案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李 程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  黄维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