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金铭温室大棚设备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丽水市某某温室大棚设备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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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浙1102执20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丽阳街6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6099101193。
负责人:金仁樟,任行长职务。
委托代理人:尹芙蓉、王海敏,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丽水市**温室大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水阁工业区绿谷大道3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55286320X3。
法定代表人:龚旭东。
被执行人:***,男,1975年8月9日出生,住丽水市莲都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黄燕,女,1982年5月19日出生,住丽水市莲都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龚旭东,男,1976年8月22日出生,住丽水市莲都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与被执行人丽水市**温室大棚设备有限公司、***、黄燕、龚旭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1102民初616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36864.84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601.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向被执行人丽水市**温室大棚设备有限公司、***、黄燕、龚旭东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丽水市**温室大棚设备有限公司、***、黄燕、龚旭东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丽水市**温室大棚设备有限公司、***、龚旭东已报告财产但逾期未履行;被执行人黄燕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丽水市**温室大棚设备有限公司、***、黄燕、龚旭东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有价证券、公积金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通过被执行人住所地网格员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有价证券。被执行人丽水市**温室大棚设备有限公司、***、黄燕、龚旭东名下的小额银行存款已被本院冻结,因处置价值过低,暂未处置;被执行人龚旭东名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公积金账户,本院已冻结,暂未能提取;被执行人龚旭东名下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险保单,本院(2021)浙1102执2046号案件处置中,本案参与分配;被执行人黄燕名下在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保险保单,本院已强制退保61110.77元,申请人受偿61110.77元;被执行人龚旭东持有丽水市欢乐家养生养老服务有限公司51%股权、持有丽水市余勇高山水果专业合作社20%股权,本院已冻结(冻结期限至2024年5月25日),本案轮候冻结;被执行人丽水市**温室大棚设备有限公司名下×××、×××、×××、×××、×××、×××、×××号汽车,本院已登记查封(查封期限至2023年2月4日),因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浙11民辖2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由本院审理被执行人丽水市**温室大棚设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故上述车辆交由破产清算案件处置。以上财产查封、冻结期限届满时需要续封的,申请人必须在查封、冻结有效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不利法律后果,需自行承担。以上财产查封、冻结期限届满时需要续封的,申请人必须在查封、冻结有效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不利法律后果,要自行承担。截至2021年10月28日,本案已执行到位61110.77元,未执行到位75754.07元及利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丽水市**温室大棚设备有限公司、***、黄燕、龚旭东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丽水市**温室大棚设备有限公司、***、龚旭东逾期未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丽水市**温室大棚设备有限公司法人龚旭东采取了限制消费和限制出入境的执行措施;鉴于被执行人黄燕拒不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黄燕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黄燕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和限制出入境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丽水市**温室大棚设备有限公司、***、黄燕、龚旭东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1102执205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长 刘战飞 执 行 员 陈 骞
执 行 员 刘 轶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代 书记 员 黄维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