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金铭温室大棚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丽水市某某温室大棚设备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1破申10号

申请人:**,女,1967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

被申请人:丽水市**温室大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水阁工业区绿谷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55286320X3。

法定代表人:垄旭东,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丽水市**温室大棚设备有限公司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申请对丽水市**温室大棚设备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因管辖原因,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将“执转破”案件移送本院审查。本院于2020年12月11日向被申请人丽水市**温室大棚设备有限公司发送了通知,并于2020年12月22日在被申请人丽水市**温室大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公告。被申请人丽水市**温室大棚设备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丽水市**温室大棚设备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3月24日,并于2016年9月20日经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55286320X3,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经营范围为温室大棚设备生产、销售;温室钢管大棚、联栋棚、玻璃温室棚设备安装及销售;果蔬灌溉设备安装及销售;铁艺制品、铁门窗、扶手、铁艺家具、金属材料、遮阳网、薄膜的销售。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截至2020年8月17日,丽水市**温室大棚设备有限公司在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受理被执行案件82件,执行标的91070139.05元,其名下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全部债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将该企业移送破产审查,故决定对丽水市**温室大棚设备有限公司移送破产审查。申请人**向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立案标的为700000元及利息,执行案号为(2017)浙1102执4950号。另查明,被申请人丽水市**温室大棚设备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丽水市南明山街道惠民街9号、丽水市南明山街道惠民街9-1号、丽水市莲都区水阁工业区绿谷大道329号、丽水市××工业区绿谷大道329-1号的不动产[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丽(开)国用(2015)第6119号、丽(开)国用(2015)第6114号、丽(开)国用(2015)第6116号、丽(开)国用(2015)第6122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丽房权证莲都区字第2××3号、2××5号、2××3号、2××4号、2××6号、2××7号、2××8号]已于2019年4月12日被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拍卖,拍卖款已全部分配;被申请人名下所有的浙K8××××号、浙K2××××号、浙K0××××号、浙K3××××号、浙K2××××号、浙K3××××号、浙K7××××号、浙K7××××号汽车已由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依法登记查封,因车辆下落不明,因此暂未扣押;被申请人名下中国农业银行1985××××7359账户有存款228.36元,中国农业银行1985××××0083账户有存款19078.13元,浙江丽水莲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竹支行2010××××2999账户有存款747.65元,浙江民泰商业银行5835××××0015账户有存款1.03元。除此之外,被申请人名下无可执行财产。现该公司已歇业。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丽水市**温室大棚设备有限公司资不抵债,且名下资产不足以清偿在案的到期债务,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对丽水市**温室大棚设备有限公司启动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系“执转破”案件。被申请人丽水市**温室大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丽水市,其资产不足以清偿所负的全部债务,申请人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丽水市**温室大棚设备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出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对丽水市**温室大棚设备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叶晓生

审 判 员 朱永红

审 判 员 程允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 李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