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民辖终4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筑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三店西路155号***珠16栋102店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亚威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黄海大道西26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南昌梓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棠南路33号新力帝泊湾住宅小区52#楼商业1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山社区福华三路与金田路交界处东南侧卓越世纪中心、皇岗商务中心1号楼20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山西田源良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北格镇紫云路36号山西工商学院创业楼众创空间二层2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日照绿健优品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石臼街道海洋国际17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审被告:温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强丰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审被告:***卓变压器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海安镇人民中路23号2幢104室。
法定代表人:**同,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筑地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筑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亚威变压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威公司),原审被告南昌梓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栋公司)、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力公司)、山西田源良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田源公司)、日照绿健优品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健公司)、温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卓变压器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海安市人民法院(2022)苏0621民初3990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筑地公司上诉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票据的签发、转让、背书都需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其司与亚威公司不存在真实交易关系,其怀疑票据是非法途径得来,请求将案件移送至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亚威公司清偿债务后,可以向筑地公司等行使追索权,案涉票据的支付地以及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均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本案被告**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江苏省海安市,属原审法院辖区,亚威公司选择向原审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筑地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杨 谦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季 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