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685民初2778号之一
原告:江苏亚威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海安市海安镇黄海大道西2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668974868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4月18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新密市。
被告:***,男,1987年3月3日出生,住山东省成武县。
被告:***,女,1985年1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
被告:郑州必益商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0JQN72N,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电厂路17号乐丁广场2号楼7层709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
第三人:河***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95460326R,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东路西、**路南绿地中心北塔01号楼5层50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亚威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必益商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第三人河***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江苏亚威变压器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苏亚威变压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亚威变压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03元,减半收取2051元,由原告江苏亚威变压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蕾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