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92民初2339号
原告:江苏亚威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海安镇黄海大道西26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电气集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开发区关东科技工业园3号地块3-2栋1层0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亚威变压器有限公司诉被告**电气集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2日立案。原告江苏亚威变压器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亚威变压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