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12民初1055号
原告:天津市中天电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微山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专员。
被告:***,男,198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
原告天津市中天电子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中天电子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57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