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中天电子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市中天电子发展有限公司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津0112民初10137号
原告:天津市中天电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长青科工贸园区(微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7612739197。
负责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单位职工),男,199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单位职工),男,198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被告:***,男,198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中天电子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中天电子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中天电子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冯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