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110民初9397号
原告:A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陆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女,196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傅某某,男,195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女,196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公司诉被告B公司、陈某某、傅某某、王某某清算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进行审理。2025年9月26日,原告A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A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27元,由原告A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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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