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凌建设有限公司

北京华凌建设有限公司与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京0114民初11516号

原告北京华凌建设有限公司,住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2号B幢一区四层4121室。

法定代表人韩显华,总经理。

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工业区石龙东路3号维科宾馆12层。

法定代表人陈华元,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华凌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零一六年九月十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七百三十八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曹松清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