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凌建设有限公司

***与北京华凌建设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9财保12号
申请人:***,男,1962年3月28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
被申请人:北京华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盛北街1号院40号楼13层1303A。
法定代表人:韩显华。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华凌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的银行存款354 459.8元。***以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责任限额:354 459.8元)的方式提供担保,保证承担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二、冻结北京华凌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的银行存款354 459.8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292.3元,由***预交(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杨玉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王希希
书  记  员   刘艳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