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凌建设有限公司

***、北京华凌建设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321执保2219号 申请人:***,男,1976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被执行人:北京华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盛北街1号院40号楼13层1303A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700127774A。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中国电建集团山东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汉峪金融商务中心二区6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04450X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于2023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执行人北京华凌建设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山东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于2023年4月23日作出(2023)鲁0321财保1863号民事裁定,并于2023年4月25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北京华凌建设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山东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淑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