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凌建设有限公司

***、北京华凌建设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21财保1863号 申请人:***,男,1976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被申请人:北京华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盛北街1号院40号楼13层1303A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700127774A。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中国电建集团山东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汉峪金融商务中心二区6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04450X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于2023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华凌建设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山东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华凌建设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山东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9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 蔷 书 记 员 张淑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