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台德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马加兴与鱼台德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赵安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827民初2151号
原告:马加兴,男,198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鱼台恒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鱼台德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74932556258,住所地鱼台县城湖凌三路西****南(职教中心斜对过)。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60岁,住鱼台县。
原告马加兴与被告鱼台德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原告马加兴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加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加兴撤诉。
案件受理费369元,由原告马加兴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