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鲁0827执1271号之一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鱼台县人民法院(2020)鲁0827民初7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0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济宁市鼎泰化工有限公司所有的门卫室、围墙、土地租赁权。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董拓基
书记员 高俊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