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闽0212执24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美睿(中国)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同安大道2168号(淋浴系统及橱柜厂房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5949973299。
法定代表人:吴材攀,董事长。
被执行人深圳亚太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1002号新闻大厦1号楼27楼2701-27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5165950J。
法定代表人:骆凌巍。
原告美睿(中国)家居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亚太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日作出的(2017)闽0212民初51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美睿(中国)家居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深圳亚太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还人民币100000元及相关利息。被执行人深圳亚太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案件告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及廉政监督卡。
2、本院自2017年10月12日起多次通过厦门市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司法查控系统及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仅有少量银行存款。
3、本院传唤被执行人深圳亚太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10月25日到我院进行调查、询问,但被执行人并无到庭。
4、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汽车,但到车管查询发现该车辆早在执行前已经过户转出。
5、经查询该公司已倒闭,且无其它财产线索。
6、本院于2018年3月14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同时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决定书。
上述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本院于2018年4月16日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康平
审判员 许书武
审判员 许金鑫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黄惠娜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