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981民初1486号
原告河北宇清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泊头市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68年5月28日生,汉族,住衡水市武邑县。
被告泊头市启航汽车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泊头市道东街堤口**。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泊头支公司,住所地泊头市裕华路596号。
本院受理原告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宇清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泊头市启航汽车模具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泊头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