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宇清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河北宇清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泊头市启航汽车模具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981民初1486号
原告河北宇清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泊头市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68年5月28日生,汉族,住衡水市武邑县。
被告泊头市启航汽车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泊头市道东街堤口**。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泊头支公司,住所地泊头市裕华路596号。
本院受理原告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宇清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泊头市启航汽车模具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泊头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