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宇清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河北宇清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泊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6)冀0981民初3077号
原告河北宇清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泊头市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北理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泊头支公司,住所地泊头市裕华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及红明,公司职员。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查明:2016年4月2日9时35分,吴会峰驾驶冀J×××××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泊头市裕华路中国农业银行前由北向东左转弯驶入机动车道时,与由东向西行驶的***驾驶的原告所有的冀J×××××号小轿车相撞,造成原告车辆损坏、冀J×××××号小轿车乘车人***、***受伤住院治疗的交通事故。原告车辆经评估车损为12545元。肇事车辆冀J×××××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泊头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车损及***、***的受伤损失共计10000元。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泊头支公司于调解生效后二十日内给付原告各项损失9880元。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