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吉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原告黑龙江吉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九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0702民初139号
原告:黑龙江吉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永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黑龙江省九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黑龙江吉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九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黑龙江吉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黄琪

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付东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