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8民特29号
申请人(劳动仲裁被申请人):**市志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双桥区文化娱乐中心(金汇开发)1102、1103办公。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泉,河北蓝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劳动争议申请人):**,男,1970年11月20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市宽城满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安,河北省**市宽城满族自治县盛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人**市志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后,申请人**市志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本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撤回撤销宽城满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宽劳人裁字[2020]第485号仲裁裁决的申请,向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起诉。
本院认为,申请人**市志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允许。申请人**市志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申请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四条的规定,应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市志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撤销宽城满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宽劳人裁字[2020]第485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被申请人**市志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薛林儒审判员袁宝山审判员刘树国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张 可 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