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802执111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高新区冯营子凤凰御景B地块****楼101/201铺。
法定代表人侯俊龙,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市志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市双桥区文化娱乐中心汇开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0826814005。
法定代表人魏延东,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市佳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市双桥区钟鼓楼小区**楼619商业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678547667D。
法定代表人闫文棋,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李子豪,男,198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市双桥区。
申请执行人***利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市佳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市志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子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市双桥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7日作出的(2020)冀0802民初80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利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次日立案执行。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市佳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市志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子豪在规定期限内仍未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各项金钱给付义务,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市佳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市志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子豪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数据库并予以限制高消费。随后本院经多次网络执行财产查控系统查询以及传统财产查询系统查询,始终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市佳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市志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子豪有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银行存款、股票证券等相关财产或财产权益。
对于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已确认执行不能的事实,申请执行人***利商贸有限公司均予以认可。经本院书面征求其对案件下一步执行的意见以及处理结果,申请执行人***利商贸有限公司明确表示同意本院对案件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并向本院递交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经合议庭依法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案件具备恢复执行的条件或申请执行人***利商贸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市佳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市志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子豪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恩伟
审判员 王少春
审判员 程志献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袁文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