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志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久安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市志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民终14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久安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昌平生命园路23-2号1幢6层6001、6002、6003、6005、6006、6007、6016、6018、6020号。
法定代表人:戴日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文超,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市志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双桥区文化娱乐中心(金汇开发)1102、1103办公。
法定代表人:魏延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泉,河北蓝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孙利军,男,1976年3月3日出生,满族,住天津市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常青,河北瀛上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宽城碧水源环保有限公司,曾用名(宽城奥能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化皮乡(建设局污水处理厂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陈春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明星,男,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北京久安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市志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孙利军、原审被告宽城碧水源环保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冀0827民初16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北京久安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市志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合同中约定:“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合同金额为12000000.00元,2.合同价格形式:按审计部门审核确定后工程造价13333300.00元下浮10%(开票税费均含在合同价格内),本合同为固定总价”,“《专用合同条款》10.1变更的范围: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工程竣工图纸和发包方及审计部门审定为准。10.4.1变更估价原则: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工程竣工图纸和发包方及审计部门审定为准。……12.4工程进度款支付:12.4.1付款周期: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按照当月完成工程量80%支付,支付至合同价款的80%时停止支付,待竣工结算审计完成后支付至审计结算价款的95%。……”,据此,能够认定双方对工程量变更部分的价款和全部工程价款的结算应以审计结论为依据,**市志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对全部工程量及工程价款进行鉴定,一审法院委托评估公司对全部工程价款予以鉴定,违反法定程序。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冀0827民初168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北京久安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6194.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周亚秋
审 判 员 孙琳丽
审 判 员 祝宝森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立娟
书 记 员 刘 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