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802执33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12月12日出生,住**市双桥区。
被执行人**市佳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市双桥区钟鼓楼小区13号楼619室商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678547667D。
法定代表人闫文棋,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市志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双桥区文化娱乐中心(金汇开发)1102-1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0826814005。
法定代表人:魏延东,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市志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市佳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拖欠工人工资纠纷一案,**市双桥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8月5日作出的承双劳人仲案字[2020]第2065号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市佳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市志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仍未履行生效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各项金钱给付义务,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市佳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市志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予以限制高消费。随后本院经多次网络执行财产查控系统查询以及传统财产查询,始终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市佳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市志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股票证券、银行存款等相关财产。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市志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4日偿还了申请执行人***人民币7000.00元,又于2021年3月22日偿还了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0000.00元,履行了部分所拖欠***的工资。
对于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被执行人**市佳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市志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已确认执行不能的事实,申请执行人***均予以认可。经本院书面征求其对案件下一步执行的意见以及处理结果,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同意本院对案件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经合议庭依法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案件具备恢复执行的条件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市佳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市志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恩伟
审判员 王少春
审判员 程志献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袁文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