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志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市中诚志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市志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802民初4849号

原告:***,男,1977年1月9日出生,满族,住**市滦平县。

被告:**市中诚志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双桥区文化娱乐中心(金汇开发)1103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550416609B。

法定代表人:魏延东,职务:经理。

被告:**市志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双桥区文化娱乐中心(金汇开发)1102、1103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0826814005。

法定代表人:魏延东,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市中诚志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市志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原告之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被告**市中诚志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市志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000000.00元予以冻结或对等值财产予以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付 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高瑞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