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802民初4849号
原告:***,男,1977年1月9日出生,满族,住**市滦平县。
被告:**市中诚志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双桥区文化娱乐中心(金汇开发)1103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550416609B。
法定代表人:魏延东,职务:经理。
被告:**市志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双桥区文化娱乐中心(金汇开发)1102、1103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0826814005。
法定代表人:魏延东,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市中诚志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市志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原告之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被告**市中诚志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市志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000000.00元予以冻结或对等值财产予以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付 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高瑞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