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江发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海南江发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琼9003执84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海南江发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金垦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03620026906T。
法定代表人:陈开成。
委托代理人:李挺勇,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男,1981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邵通市镇雄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2019)琼9003民初638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人海南江发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38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38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自2017年1月26日计算至实际清楚之日止),并负担执行费470元。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采取了必要的调查、执行措施,其过程和结果如下:
1、向***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但***有限公司未履行,也未报告财产。
2、向***发出限制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如下财产:
①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官渡区支行开设的账户(6228450866013990064)内有存款38.36元;
②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雄支行开设的账户(6217003880004581456_156_1)内有存款12.11元;
③在海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三亚农商银行天涯支行开设的账户(6214586480013562837)内有存款17.80元;
④在中国银行三亚分行营业部开设的账户(267528769095CNY0)内有存款0.29元;
⑤名下有起亚牌轿车一辆(车牌号:×××)。
关于上述查明的财产,其中财产①-④,本院均已冻结,因金额较少,本案暂不予扣划;财产⑤,于2019年3月16日已过户登记至他人名下。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另于2019年9月17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共计22653.7元。
自2017年1月26日至2019年9月17日,共计965天,故本案违约金数额为:38000元×24%÷365天×965天=24111.78元。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已经执行案款22653.7元,未执行案款15346.3元、违约金24111.78元(截止2019年9月17日)、执行费470元。
本院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依法必须执行,但履行程度取决于被执行人的现实履行能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措施,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除被执行人上述载明的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对于已查明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本院均已采取相应措施。
综上,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依法处置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2019)琼9003民初6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阮 良
审判员 杜建正
审判员 蔡玉谷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慧
附: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