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江发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海口市龙华区生态环境保护局与海南江发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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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琼0107行审123号

申请人海口市龙华区生态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海口市金园路龙华区金园办公区办公楼2-205房。

法定代表人周焕波,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潘泰年,男,海口市龙华区生态环境保护局科员。

委托代理人符何宁,男,海口市龙华区生态环境保护局科员。

被申请人海南江发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金垦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陈开成。

申请人海口市龙华区生态环境保护局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海南江发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环保行政处罚执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海龙环罚【2017】5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2017年1月7日,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进行调查发现,被申请人经营位于海口市金垦路21号的海南江发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并于2017年1月22日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被申请人逾期未向申请人提出听证、陈述和申辩,于是申请人于2017年2月13日作出海龙环罚【2017】5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经营海南江发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和罚款二万元。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未履行该处罚义务,申请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人作出的海龙环罚【2017】5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海口市龙华区生态环境保护局作出的海龙环罚【2017】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陈晓倩

审判员唐波

审判员郭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张汶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