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江鹤滑线电气有限公司

江苏江鹤滑线电气有限公司与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681民初1584号
原告:江苏江鹤滑线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宝应县。
法定代表人:华鹤章,任总经理。
被告: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口市。
法定代表人:*昌明,任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财产保全费3020元,已由原告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
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