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江鹤滑线电气有限公司

江苏江鹤滑线电气有限公司、扬州市乐普生购物中心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023执2328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江鹤滑线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23141044525A,住所地宝应县。
法定代表人:华鹤章。
被执行人:扬州市乐普生购物中心,组织机构代码70390610-8,地址宝应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5年12月30日生,现羁押于江苏省。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江鹤滑线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扬州市乐普生购物中心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宝应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1023民初257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执行人***、扬州乐普生购物中心对所欠申请执行人江苏江鹤滑线电气有限公司追偿权3156506元表示认可,现两被执行人自愿于2021年7月20日前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江鹤滑线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遂于2021年9月26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2021年9月2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扬州市乐普生购物中心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2021年12月28日,因被执行人***、扬州市乐普生购物中心迄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3、2021年9月27日、2021年11月30日、2021年12月28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保险、证券、银行、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人行等情况进行查询。网络查控中除被执行人***名下机动车已被本案依法查封及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已被本院另案处置且依法执行相关不动产租金外暂未发现有其他合法之可供执行财产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对被执行人***、扬州市乐普生购物中心名下的银行存款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9月27日起至2022年9月26日止),未冻结到金额;被执行人***、扬州市乐普生购物中心名下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保险相关财产信息;2021年11月30日,委托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向南京市车管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机动车一辆(未实际扣押,查封期限为2年,自2021年12月1日起2023年11月30日止);
4、2021年9月27日,通过宝应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两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信息,未查询到被××人扬州市乐普生购物中心名下房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已被本院另案处置且依法执行相关不动产租金,本案申请执行人依法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
5、2021年12月18日,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本院派员前往被××人扬州市乐普生购物中心住所地寻找被执行人下落,发现被××人扬州市乐普生购物中心早已歇业;被执行人***因刑事犯罪已被收监;
6、2021年12月7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及处置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7、本案申请执行标的3172532.00元,已执行到位0.00元,未受偿标的额3172532.00元,执行费34125.00元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正在服刑,申请人亦认可本院调查结果,其暂时也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时,申请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对于在本院诉讼、执行过程中查封财产,申请执行人应于其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不能续行首查封的法律后果。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严 翔
审判员 李洪庆
审判员 杨长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星
备注:申请人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交续冻、续封申请,逾期提交造成自动解冻、解封的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