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冠联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兰州冠联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甘肃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民申133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兰州冠联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原兰州四联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甘肃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总公司(原甘肃省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
法定代表人:苏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甘肃和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刘某,男,汉族,住甘肃省白银市。
再审申请人兰州冠联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甘某及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刘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甘04民终10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兰州冠联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孙 鲁
审判员 龙 鑫
审判员 满春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俞雨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