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6)冀0302执4236号之三
本院在执行秦皇岛明信环保节能设备开发有限公司与盐城市名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盐城市名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江苏省盐城市,申请执行人秦皇岛明信环保节能设备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0日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冀0302执423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冯志彬
审 判 员 李恒晓
审 判 员 张 昊
书 记 员 马 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