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明信环保节能设备开发有限公司

秦皇岛明信环保节能设备开发有限公司、秦皇岛明信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87执1831号
申请执行人:秦皇岛明信环保节能设备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秦山公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赵作明。
申请执行人:秦皇岛明信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秦山公路中段85号。
法定代表人:王海波。
被执行人:海阳市宏峰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海阳市市区文山街北首。
法定代表人:杨迎新,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秦皇岛明信环保节能设备开发有限公司、秦皇岛明信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阳市宏峰热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协商自行还款,达成和解。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2021)鲁0687执1831号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0687执1831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海阳市宏峰热力有限公司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江波
审判员  王石刚
审判员  宋显忠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