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明信环保节能设备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与秦皇岛明信环保节能设备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3民终15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静然,河北渤海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秦皇岛明信环保节能设备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秦皇岛明信环保节能设备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2017)冀0302民初99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8年4月17日因已与被上诉人达成庭外和解,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2017)冀0302民初997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宗志强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负担;鉴定费6000元,秦皇岛明信环保节能设备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交垫付,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由宗志强直接向秦皇岛明信环保节能设备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颖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程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