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明信环保节能设备开发有限公司

秦皇岛明信环保节能设备开发有限公司与秦皇岛市众馨热力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冀0303执776号
申请执行人:秦皇岛明信环保节能设备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870XXXX。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秦皇岛市众馨热力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854XXXX。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秦皇岛明信环保节能设备开发有限公司与秦皇岛市众馨热力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秦皇岛市众馨热力有限公司车辆予以查封,现财产暂无法处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汉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