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明信环保节能设备开发有限公司

秦皇岛明信环保节能设备开发有限公司与长治县富鑫供热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0404执259号
申请执行人:秦皇岛明信环保节能设备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秦山公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长治县富鑫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上党区光明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本案在执行秦皇岛明信环保节能设备开发有限公司与长治县富鑫供热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山西省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法院(2019)晋0404民初1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长治县富鑫供热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长治县富鑫供热有限公司在你处有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划拨、提取、扣留被执行人长治县富鑫供热有限公司在你处的款2656000元(含案件受理费27600元、执行费284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