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明信环保节能设备开发有限公司

秦皇岛明信环保节能设备开发有限公司与盐城市名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冀0302执4236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秦皇岛明信环保节能设备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组织机构代码:73870XXX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盐城市名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组织机构代码:78559XXX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秦皇岛明信环保节能设备开发有限公司与盐城市名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盐城市名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江苏省盐城市,申请执行人秦皇岛明信环保节能设备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0日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冀0302执423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张昊

二〇一七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马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