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北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圣春清洁供热科技有限公司、锦州北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703执670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圣春清洁供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长安路南风街西侧(圣春冀暖散热器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锦州北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滨海新区海盛街3-2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北圣春清洁供热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锦州北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辽0703执67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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