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北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辽宁硕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锦州北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703执保358号 申请人:辽宁硕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果树农场***38-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锦州北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盛街3-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辽宁硕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锦州北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已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辽0703执保35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郭 巍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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