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北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恒有源环境系统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锦州北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703执恢271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恒有源环境系统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车道沟3号塔楼1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锦州北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盛街3-2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恒有源环境系统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锦州北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辽0703执恢27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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