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703执恢15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7年03月07日出生,汉族,住凌海市。
被执行人:锦州北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凌河区松坡路五段16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锦州北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购销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辽0703执恢15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徐 蕾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