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北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辽宁大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锦州北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792民初387-1号 申请人:辽宁大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00730830081K,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统一镇光正台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锦州北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00120540749C,住所地辽宁省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盛街3-2号。 法定代表人:***。 辽宁大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诉锦州北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辽宁大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3年3月9日作出(2023)辽0792民初38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锦州北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87458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值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现辽宁大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辽宁大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有权撤回保全申请,故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锦州北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87458元的冻结或者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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