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龙泉民初字第2368号
原告:成都市绿洲节水灌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四川方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邻水县。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丰禾镇关华街40号。
法定代表人:XX,镇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绿洲节水灌溉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邻水县丰禾镇人民政府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市绿洲节水灌溉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成都市绿洲节水灌溉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市绿洲节水灌溉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69元,由原告成都市绿洲节水灌溉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