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恒瑞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自贡市悦翔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四川恒瑞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0303民初20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自贡市悦翔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恒瑞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解除保全申请人自贡市悦翔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自贡市悦翔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恒瑞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60000元,或其相同价值的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俊
书记员 李曾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