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恒瑞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建远行活动板房有限公司、四川恒瑞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4民初13214号
原告:成都建远行活动板房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669号51栋23号。
法定代表人:唐杰,系成都建远行活动板房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告:四川恒瑞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清江东路312号5层A9号。
法定代表人:屈炳强。
本院受理原告成都建远行活动板房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恒瑞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成都建远行活动板房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2日向本院邮寄了《撤诉申请书》,以被告已经于8月20日履行完成义务、原告权益得到维护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恒瑞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建远行活动板房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建远行活动板房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元,由原告成都建远行活动板房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詹茜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罗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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