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粤1302民初19749号
原告:惠州市三佳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2MA4UX13709,住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水口街道办事处合生大道1号合生国际新城三、四期C219-C222栋C222号房。
法定代表人:杨**。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邦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恒瑞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99072177T,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清江东路312号5层A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惠州市三佳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恒瑞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惠州市三佳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恒瑞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应支付原告货款本金人民币155759.8元。
二、被告在2021年10月8日前支付55759.8元、2021年11月30日前支付10万元。
三、被告支付的所有款项应支付至原告的指定账户,开户名:惠州市三佳建材有限公司,银行账号:4405××××0217,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惠州大湖溪支行。
四、案件受理费1767.57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五、若被告未能按时足额支付上述任何一期款项,原告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告一次性支付剩余未支付货款本金、违约金(违约金以剩余未支付的货款为本金,按照LPR四倍计付利息,自2020年7月21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为止)。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受理费3535.14元,减半收取为1767.5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惠州市三佳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粤1302民初19749号
原告:惠州市三佳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2MA4UX13709,住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水口街道办事处合生大道1号合生国际新城三、四期C219-C222栋C222号房。
法定代表人:杨**。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邦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恒瑞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99072177T,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清江东路312号5层A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惠州市三佳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恒瑞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惠州市三佳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恒瑞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应支付原告货款本金人民币155759.8元。
二、被告在2021年10月8日前支付55759.8元、2021年11月30日前支付10万元。
三、被告支付的所有款项应支付至原告的指定账户,开户名:惠州市三佳建材有限公司,银行账号:4405××××0217,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惠州大湖溪支行。
四、案件受理费1767.57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五、若被告未能按时足额支付上述任何一期款项,原告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告一次性支付剩余未支付货款本金、违约金(违约金以剩余未支付的货款为本金,按照LPR四倍计付利息,自2020年7月21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为止)。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受理费3535.14元,减半收取为1767.5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惠州市三佳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