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303民初205号之二
原告:自贡市悦翔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金鱼村9组。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贡市自流井区红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富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佳彬,男,198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沐川县。
被告:四川恒瑞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清江东路312号5层A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0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系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自贡市悦翔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佳彬、四川恒瑞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贡市悦翔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贡市悦翔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自贡市悦翔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616元,保全费3320元,合计7936元,由原告自贡市悦翔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俊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