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恒瑞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303民初296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8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新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富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贡市自流井区红旗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男,198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 被申请人:**,男,1973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 被申请人:自贡市四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大安区凉高山斑竹***会9组22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恒瑞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市青羊区清江东路312号5层A9。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贡市四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恒瑞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自贡市四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恒瑞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5000元的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财产的保全措施; 解除对担保人***所有的坐落于成都市新津县××镇××巷××号××栋××层××号房屋(不动产权证号:川(2019)新津县不动产权第0××9号)住宅一套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俊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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