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结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藏0524民初42号
原告琼结县华宇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圣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原告琼结县华宇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琼结县华宇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琼结县华宇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70.84元,减半收取3,985.42元,由原告琼结县华宇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金 晶
审 判 员 索朗江村
人 民 陪 审 员 索朗巴珠
书 记 员 尼玛央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