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781民初2970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12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万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天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宏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果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宏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