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宏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宏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781民初2970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12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万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天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宏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果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宏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